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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办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及省地税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备案相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暂不适用备案制度。
二、适用项目
仅限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不适用于国际海运。
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
利息支付、国际海运等资本项目的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处理。
三、适用金额
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也不需出具税务凭证。
四、办理环节
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履行申报纳税、代扣代缴手续,或就相关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之日起3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适用时间
从2008年4月1日起,不论何时签订的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如何,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对外支付一律进行备案管理。
六、备案资料
境内机构进行税务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次付汇需征营业税的
1、主管国家税务局确认签章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合同或协议(需原文及中文翻译版)复印件,加盖公章;
3、境外公司要求境内机构付款的金额确认证明(形式发票),加盖公章;
4、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二)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的
1、主管国家税务局确认签章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合同或协议(需原文及中文翻译版)复印件,加盖公章;
3、境外公司要求境内机构付款的金额确认证明(形式发票),加盖公章;
4、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证明(由境外中介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5、印花税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如有)
6、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三)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的
1、主管国家税务局确认签章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减免税报告,加盖公章;
3、合同或协议(需原文及中文翻译版)复印件,加盖公章;
4、境外公司要求境内机构付款的金额确认证明(形式发票),加盖公章;
5、境外公司授权书(第一次申报需报送原件),加盖公章;
6、免税批复(需审批的免税项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加盖公章;
7、专项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8、付款当期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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