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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要实地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上报园区地税局审批。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下列损失,须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1、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
2、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
3、坏帐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
报送省局审批的材料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
四、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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