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3、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对哪些规定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解决某一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的问题。
5、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具体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形式具体包括: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对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 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 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6、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图表具体划分: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8、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
②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后,在复议机关作出裁定或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③对税务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法律保护。
④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义务:
①有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
②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规定,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
④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
⑤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9、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从事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三、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一是律师;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三是公民的近亲属。
10、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税务行政复议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通常包括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四个主要环节。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11、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具体规定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指依法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有效期间,超过申请期限不提起复议,就丧失了复议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2、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3、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应如何处理?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14、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申请人能否再起诉?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5、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或诉讼期间(救济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在税务行政复义期间,在没有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必须认真执行,被申请人必须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
另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为了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6、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种类?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它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行使复议权的重要标志。复议决定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17、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税务复议机关应当遵守这一法定期限,不得延误,否则,属违法行为。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可就申请事项于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税务行政复议使用的文书有哪些?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主要使用以下几种文书:
一、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
二、受理复议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
四、中止复议通知书
五、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
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七、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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