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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减免税等报批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地税局减免税等审批管理,落实税法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若干报批要求明确如下:

减免税报批要求

(一)营业税  
  严格按照江苏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减免税审批材料,报批材料须在次年1月2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1、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1]122号文件规定审批。
报批企业资料中必须包含: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3)计划、建设等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
    (4)计划部门对立项的批准文件;
    (5)土地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6)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销售对象的证明;
    (7)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规划图表;
    (8)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9)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销售空置商品房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1〕122号文件规定审批。
报批企业资料中必须包含: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5)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
    (7)建设部门发放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
    (8)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9)房产销售发票复印件;
    (10)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空置商品房证明。
3、技术转让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1〕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年免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年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园区地税局审批。
报批企业资料中必须包含: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6)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7)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以上均为复印件)。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报批资料中必须包含: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5)授权申请书;
    (6)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7)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发票(凭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缴,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6]163号、苏地税发[1997]188号文件规定审批。
    报批材料须于次年2月15日之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报批企业资料中必须包含:

    1、书面申请;
    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7、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的减免还须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新办"三产"企业须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细表。

社会福利企业须报送:
    (1)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2)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
    (3)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
    (4)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对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具体要求参照《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征免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社会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须进补贴收入科目,并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校办企业须报送:
    (1)《江苏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
    (2)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
    (3)经学校签章的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报送:
    (1)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3)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企业安置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所得税减免须报送:
    (1)有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
    (2)有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
    (3)《就业登记证》原件;
    (4)企业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5)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6)企业第一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应出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未作为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证明,第二、三年还须出具上年度所得税减免批复复印件。

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须报送:
    (1)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2)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
    (3)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减免税审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一)、减免税审批管理原则
减免税管理采取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原则。
1、凡是须逐级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都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2、对于审批权限在园区局的,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须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分管局长审核通过。
3、对于审批权限在园区局下属税务分局的,由分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有关审批资料及时报园区局税政部门备案。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
1、基本规定
营业税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上或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层报省局审批;营业税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或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园区局自主审批,园区局有审批决定权的,可适当下放给下属税务分局审批。凡由下属税务分局审批及审核确认事项,应及时将有关审批情况报园区局备案。
2、特殊规定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税减免
首次减免审批,须逐级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认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境内签订的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协议)符合减免规定后,由所属税务分局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办理减免审批,并及时将有关审批情况报园区局备案。
(2)苏州工业园区省级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
由园区局负责审批。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其享受的资格审查须逐级报省局审核,省局审核通过后,下发核准文件,所属税务分局凭省局的核准文件及其他资料,办理审核抵免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审批情况报园区局备案。
(二)减免税审批工作程序
1、基本程序
(1)减免税原则上按年办理,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属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通常,申请营业税减免的,应在每年1月20日前申请;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应在每年3月20日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局对某些减免税报送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须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和证明文件,超过规定时间,所属税务分局不再受理。
(2)所属税务分局对上报的减免税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减免税申报材料不全的,所属税务分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报,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后,由所属税务分局分减免税类型制作书面请示、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凡是审批权限在园区局及园区局下属分局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有关申请后30日内审批结束。
(3)税收减免原则上实行“先征后退”,即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免税前,应按期计算缴纳有关税款,待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在退还有关税款。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税务分局报告。所属税务分局应保持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变化的关注,对于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审核,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该纳税人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2、特定程序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税减免
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以前,纳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后,对于已缴纳的符合政策应享受减免的税款,予以退还;对于纳税人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的以后各期免税收入,可由所属税务分局在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时直接审批免征。
(2)苏州工业园区省级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
纳税人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先经资格认定,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要及时向所属税务分局提出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申请并附报有关材料。所属税务分局审核后,须及时层报园区局审核确认。经园区局确认通过,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结束后,所属税务分局应将有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汇总,填报《****年度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征税款审批汇总表》,报园区局备案。
设在园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可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上确认的年度起(注:2002年以前年度不得享受)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经园区地税局审核确认后的下一次申报期起,审核确认前按实际适用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抵缴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或办理退税。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含授权自行审批的企业)批准并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确认后,向所属税务分局递交申请报告并附报有关材料。所属税务分局对上述资料认真审核,逐级报省局审批。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省局的核准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所属税务分局审核抵免。
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内,所属税务分局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园区局。园区局在5月底前将有关分析报告及报表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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