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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外来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外来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对在苏州工业园区承接、承包工程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来企业指注册在苏州大市以外的企业,且包括外地驻本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对未设立帐簿、不能按规定设立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未按要求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以及苏地税发[1996]141号的规定,无论总、分包一律按实收价款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完整、准确提供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且已按要求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得在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核准程序是: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向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见附件一);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见附件三)及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复印件、高收入自行申报资料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办税人员会计证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对于经核准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管理科应及时建立工作台帐(见附件四)。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证明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4、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台帐


说明:以上附件在本局网站“下载中心” 的“表格下载”栏目可以查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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