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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1、什么叫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有哪几种?
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税务登记有五种:开业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单项登记。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批准开业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2)按规定既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又要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跨地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部分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记载,办理变更登记。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发生歇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终止履行纳税义务行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单项登记。
2、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理时间是什么?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种类有哪些?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即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5、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哪些证件或资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3)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
(4)银行开户证明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6)对外资企业,除提供上述有关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还须持有财务核算办法复印件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会计上岗证、企业验资报告,若企业注册在五乡镇分区还须有经乡财政所盖章的分区企业证明单
6、什么是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登记内容的变化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4)改变经济性质、核算方式、隶属关系;
(5)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6)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开户银行纳税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7)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迁移;
(8)改变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号码;
(9)其它需要变更的事项。
7、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园区地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③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④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⑤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园区地税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③其它有关资料。
(3)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应依法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窗口经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
(4)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登记窗口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变更内容涉及发票购领簿的,应换发发票购领簿。
8、什么是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征管分局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征管人员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认真审核并要求在三天内作出答复,如有必要实施稽查的,由稽查局组织人员进行税务稽查并作出处理。
(3)征管分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企业注销后,将"注销税务登记表"和有关资料交给税务登记部门完成全部计算机录入工作。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10、停(复)业登记如何办理?
(1)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2)办理停业、复业的程序: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向征管分局各管理科、所申请办理停业、歇业登记。
②征管人员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办理停业登记。
③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应相应调整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征管人员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填写"纳税人复业申请表",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如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视同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1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与用途是什么?
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证明,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这里指副本)可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1)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4)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另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12、税务登记证的保管要求及遗失处理有何规定?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并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3、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是什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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