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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地税政策动态

目 

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7〕号 二○○七年三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二、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2007〕93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


三、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7〕19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四、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7〕18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4号 二○○七年二月六日

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7]70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80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业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7〕23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7〕21号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八、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7〕24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85号 二○○七年四月五日

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92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十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49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7〕号 二○○七年三月二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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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2007〕93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厅联合制订的《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属于以下范围:
  1、软件研发及服务企业:包括对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以及软件技术服务等。
  2、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包括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模具设计服务等。
  3、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电路测试服务等。
  4、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
  5、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企业: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以及供应管理等方面的数据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数据库管理及信息化服务等。
  上述软件研发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以及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4次,每次申报时间为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有权机关在受理企业申报后2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并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同时将申报企业清单抄送苏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外经贸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联合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4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宜。
  
第十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科技、财政、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服务和跟踪管理工作,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的,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试点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会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科技、财政、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反映。
  
第十三条 如国家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或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改革和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

一、软件研发及服务
类别 :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
适用范围:对用于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教育、人力资源、海关管理、物流、地理信息管理等行业的软件研发
类别 :嵌入式软件的研发
适用范围:对嵌入在设备内部并控制设备行为的专用软件的研发
类别 :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
适用范围: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开发软件系统
类别 :软件技术服务
适用范围:软件咨询、维护、培训、调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
类别 :产品和技术研发
适用范围: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
类别 :工业设计
适用范围: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模具设计、产品设计等

三、信息技术研发服务
类别 :集成电路设计
适用范围: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类别 :系统集成
适用范围:用于电子政务、企业管理、金融、保险、商业、医院、交通等方面的系统集成
类别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适用范围: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类别 :测试平台
适用范围:为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类别 :信息系统操作服务
适用范围:承接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管理、桌面管理、应用程序开发与维护服务
类别 :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适用范围: 承接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类别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适用范围:承接信息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设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或整理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五、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类别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适用范围: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类别 :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
适用范围: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资福利管理、财务会计与审计管理等其他内部管理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银行数据、信用卡数据、各类保险数据、保险理赔数据、医疗,体检数据、税务与法律等数据(包括信息)中心的操作、数据处理及整合服务
类别 :企业业务运作数据库服务
适用范围: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类别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适用范围: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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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7〕19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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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7〕18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4号 二○○七年二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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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7]70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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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80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7]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与韩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为便于理解和有利于各地执行,现对该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该条旨在防止纳税人不适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具体是指,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如果由非居民(不论一人或多人、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并且与其由本国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情形相比,实质性地减少了所得税额,则该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时,不能适用中韩协定。但是,从事积极经营活动的除外。例如,某韩国公司的股东全部为其他国家居民(韩国的非居民),如果韩国税务机关 在考虑和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优惠措施之后,向该公司征收的所得税比该公司全部由本国居民拥有的情况下减少了50%,那么当该公司有来自中国的所得时,尽管其为韩国居民,也不能享受中韩协定待遇。但是,如果该公司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有至少90% 是来源于积极的贸易或经营行为而不是投资业务,则该公司有权适用中韩协定。
  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此条规定,是双方税务当局采用国际上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经验所做的尝试。为使该条规定切实发挥其作用,执行中凡遇韩国居民公司申请享受中韩协定待遇(特别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优惠)时,请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明之外,注意了解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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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苏财税〔2007〕23号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7〕21号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T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附件: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成都铁路局、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昆明铁路局、武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双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实业公司、石长铁路有限公责任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水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西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三茂铁路实业公司、黄织铁路有限公司、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衢常铁路有限公司、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敦煌铁路有限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武合铁路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合武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合宁铁路有限公司、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郑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石太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珠三角(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哈大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京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沪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沪杭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绵峨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铁路枢纽指挥部、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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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7〕24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
  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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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85号 二○○七年四月五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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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92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7]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清查本地所有外商投资运输企业,并全部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虽有运输字样,但不具备运输车辆,不提供运输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运输企业,不执行新办货运企业纳税辅导期制度。各地应尽快组织本地新认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购买税控盘,并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按期报送货运税控数据。
  三、各地应加强对外商投资运输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其实际营运能力,核定月开票警戒线,实施货运警戒线制度。根据自开票纳税人日常检查和年审的相关要求,开展自开票纳税人日常检查和年审工作,对发现有违规开票行为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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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49号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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