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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地税政策动态

目 

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73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二○○七年十月九日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74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76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二○○七年九月十日

    
四、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67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 二○○七年七月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72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6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六、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68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73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7〕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二○○七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6〕146号)收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 出资100%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该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权,该境外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现就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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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74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2007〕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7〕102号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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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7〕276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2007〕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二○○七年九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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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67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2007〕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 二○○七年七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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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72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7〕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6号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7年7月11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7年8月17日和2007年9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并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7年9月18日起生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7〕79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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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168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2007〕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拆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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