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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6〕64号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84号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对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以及其他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公共活动。
三、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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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155号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搜狐公司赞助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71号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搜狐有限公司(Sohu.com
Inc.)、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搜狐")对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搜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精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搜狐公司在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互联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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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85号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项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标准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全部在年内预缴申报期内调整。
二、加强宣传辅导,要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让纳税人尽快了解并按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对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行业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核定征收户,通过对其经营所得、成本费用、利润水平进行典型调查,分析测算后确定,确保在一个省辖市范围内应所得率统一。各地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
(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三)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的方法处理。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三、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新的计税工资政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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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6〕66号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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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地税发〔2006〕53号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局各处(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6]16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68号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减免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分类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
20、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
30、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6、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
在2005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税管理权限
(一)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二)报批类减免税
除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省局进行审核外,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年度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2)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四残"人员花名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5)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持有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8)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9)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0)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送时限
纳税人具体申请减免税报送时限由各地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自行规定。
五、其他要求
(一)《营业税减免税汇总统计表》、《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情况表》(详见附件二、三、四)随同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总结报告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有关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及减免税管理的办理流程、要求和若干表式,请各地依照《转发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国家新出台的减免税项目由省局另行明确其管理类型。
附件:1、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2、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情况表
3、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汇总统计表(报批类)
4、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汇总统计表(备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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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162号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8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99号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 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 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分户归档管理,定期将留存的公证证书复印件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核对,保证公证证书的真实、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评估,将本期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有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做进一步检查和核对,对确有问题的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向房屋中介机构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使其协助做好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工作。
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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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163号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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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
每个企业今年7月-1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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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80号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格两国税收协定中文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4号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正式签署,2005年11月10日生效,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发〔2005〕114号文印发各地。近期,总局在该协定的执行中发现,中文文本第十条(股息)第二款表述有误。现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英文文本,对中文文本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股息征税的三项规定更正如下:
(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二)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股份,或在该公司投资超过1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三)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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