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网>>首页>>用户社区>>电子刊物>>more......
10-11月地税政策动态

目 录

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批复》的通知

苏园地税函[2005]37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二、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地税函[2005]38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四、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财[2005]31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95号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94号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七、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69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3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1号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5号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为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批复》的通知

苏园地税函[2005]37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本局各处(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5]16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63号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
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地税函[2005]38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本局各处(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56号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52号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已取消的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通知》执行前(2004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为便于各地具体掌握,现对此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下发执行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不论合同签订日期及是否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均应根据《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已缴纳营业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的规定,携带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上述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减免税申请,以及虽未受理,但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已实际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技术转让合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财[2005]31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57号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18号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发布后,部分地区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对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95号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5]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6号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
  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194号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5]8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69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27号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卢森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3号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已分别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卢森堡财政部长荣克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该换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对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换函

中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卢方函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两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以下安排:
  两国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利润和收益,在对方国家免征一切税收。
  如果阁下接受上述安排,我荣幸地建议,本信函及阁下确认卢森堡大公国政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提上述建议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我谨确认,卢森堡同意来函内容,并请阁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
                                   让·克劳德·荣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1号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于2004年9月13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3月1日和200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7月28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4年9月28日以国税函〔2004〕11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5号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于1997年6月9日和1999年8月26日正式签署,总局分别以国税函〔1997〕382号文和国税函〔1999〕585号文将上述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协定已通过外交途径明确于1997年11月29日和1999年12月17日起生效,并自1998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经查,由于特殊原因,我局没有及时下发上述两个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现予以补发。请遵照执行。

 

 
 


推荐给朋友:
 

      本站导航  ------------  关于我们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地 税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