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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服务承诺(限时工作制)

1、开业登记
办事依据、目标
运行程序
完成时限
违诺责任
备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开业登记

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100%

收费标准:经江苏省物价局许可,税务登记工本费25元/份。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 银行账号证明
(4)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 验资报告
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业税务登记。

2.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注册)表。

3. 纳税人如实填写税务登记(注册)表。

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注册)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5.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

受理登记申请后,经审查证件资料合法、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天完成。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通知纳税人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 对经核实的违诺,除作出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每项次赔偿投诉人人民币30元。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登记科

联系人:
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67621751


2、变更登记
办事标准
运行程序
完成时限
违诺责任
备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变更登记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00%

收费标准:经江苏省物价局许可,税务登记工本费25元/份
1. 纳税人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持:
(1) 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需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
(2) 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资料
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3. 纳税人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4.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5.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
关栏次内填写变更记录;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
则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受理变更申请后,经审查证件资料合法、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天完成。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
对经核实的违诺,除作出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每项次赔偿投诉人人民币30元。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登记科

联系人:
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67621751


3注销登记
办事标准
运行程序
完成时限
违诺责任
备注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注销登记。

2、手续完备办结率达100%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注销税务登记表。 2. 纳税人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表、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领簿和税务登记证件。 3.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及涉税事项。 4. 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注销手续。
对经核实的违诺,除作出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每项次赔偿投诉人人民币30元。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登记科

联系人:
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67621751


4纳税申报
办事标准
运行程序
完成时限
违诺责任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申报
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
达100%
1.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4. 经审核无误后,办理纳税开票手续。

受理当天完成
对经核实的违诺,除作出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每项次赔偿投诉人人民币30元。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登记科

联系人:
税务登记申报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67621762


5购领发票
办事标准
运行程序
完成时限
违诺责任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目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
达100%
收费标准:经江苏省物价局许可,发票工本费按实收取。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 申请购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 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发票购领簿。
4. 购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受理当天完成
对经核实的违诺,除作出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每项次赔偿投诉人人民币30元。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科

联系人:
发票发售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67621760

6个人出售住房涉税业务
办事标准
运行程序
完成时限
违诺责任
备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目标:手续完备办结率达100%。
1.申请办理个人出售住房涉税业务的个人提出申请,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2.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当天完成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经核实的违诺,除作出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每项次赔偿投诉人人民币30元。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科

联系人:
综合业务窗口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67621759




二、江苏省地税系统基层税务干部岗位行为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争创文明行业和文明办税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全社会树立地税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一、仪容仪表规范
(一)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必须着制服,非公务活动时应着便装。
(二)上岗人员必须做到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三)上岗人员必须佩戴服务标牌(左胸前),讲究礼貌,文明办税。
二、服务质量规范
(一)税务人员必须爱岗敬业,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完成工作。
(二)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时要态度热情,语言和蔼,不讲服务忌语和粗话、脏话,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纳税人争吵。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税务人员要主动服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纳税人的每一个问题。
(四)开展文明服务承诺,税务人员要做到“五个一样”:对大户小户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忙时闲时一样;标准条件一样;表扬批评一样。
(五)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务时,要严格按照政策,依法办事,做到无遗漏、无差错、及时准确、稳妥高效。
三、岗位纪律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自觉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严禁向纳税人“吃、拿、卡、要、占、报”,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三)工作尽职尽责,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聊天嘻笑、打闹、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环境卫生规范
(一)确立环境卫生意识,搞好办公区域的绿化、美化、净化,营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
(二)办公场所窗明几净,秩序井然,各类设施及办公用品摆放统一有序,无灰尘污垢。
(三)落实环境卫生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持办公场所室内外整洁。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废纸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五、文明用语规范
(一)问候性的用语:您好,您早。
(二)招呼性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小姐。
(三)接听电话时的用语:您好,××地税,有事请讲。
(四)接待纳税人的用语:您好,请把表格递过来。请您稍等。请您到××处办理(查询)。
(五)发现报表不合规范时的用语:您报表××处不合规范,请您重新填写。
(六)需要纳税人配合,做某项事时用语:劳驾,打扰您。这样行不行?谢谢。感谢您的合作。
(七)接受纳税人申请报告时用语:您的申请报告我们已经受理,××期限内给您答复。
(八)税务稽查用语:您好,我们是××地税局来执行检查任务,请您配合。
(九)回复纳税人致谢时的用语:不用谢,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十)办完业务时的用语:谢谢合作,再见。

三、江苏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一、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进、请坐、请讲。
3、请稍等。
4、请慢慢填写。
5、请别着急。
6、请您配合。
7、很抱歉。
8、对不起。
9、请别客气。
10、请走好,再见。
二、服务忌语
1、喂,干什么。
2、没上班了,你等着吧。
3、没见我正忙着吗,急什么。
4、喊什么,等一会儿。
5、烦不烦。
6、不知道。
7、你问我,我去问谁。
8、我就这态度,有意见,找领导去。
9、怎么不提前准备好,早干什么的。
10、下班了,谁叫你来这么迟。

四、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系统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地税系统办事(以下称被服务人)或电话咨询,首位接洽的地税工作人员。
第四条 被服务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办事工作日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经说明后,办事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登记备案。
第五条 被服务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和落实。暂时联系不上的应请被服务人留下联系电话,同时将责任经办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告知被服务人,并负责及时转告有关责任经办人。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被服务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系统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受理单位和联系电话,必要时也可为其联系有关经办人。
第七条 被服务人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被服务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地税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 地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新的征管模式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加强税收业务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版权所有: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