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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定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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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地税系统个体经营者的定期定额管理 一、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1、 按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 2、 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新办个体户1-3月内自行申报,三个月后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定定额。 (二) 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写《典型调查情况核定表》; (三) 定额核定。 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进行定额核定。 核定方法: a.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 b.成本+合理费用+利润 c.清产核算盘点库存 d.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 e.其他(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四) 下达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申请重新核定。 (五)定额管理。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定额核定一年一次。 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补税,填写《纳税人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调查审定后,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纳税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对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超过定额20%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纳税定额调整通知书》等资料,分行业填写《定期定额核定征 收纳税人底册》,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三、建立定期定额公告制度 园区地税系统下属各税务分局将按规定定期以各种形式公布定额核定情况,请纳税人监督定额核定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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