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
| 发布日期:2010-02-03 | 访问次数: | |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
| 【返回顶部】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