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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2010年第二期)

目 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涉税通知

 

一、征期变动情况

20102月申报期截止至222

 

二、征收期波形图

请纳税人参考申报人数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注意避开高峰期。

三、工作时间

办税服务厅: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700

纳税咨询: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700

 

四、局长接待日活动

时间:222

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2楼办税服务厅

 

五、涉税事项提醒

(一)关于园区局网站增设“信息采集”栏目的通知

我局网站首页新设“信息采集”栏目,如果您需要免费取得税收政策、纳税辅导课程、涉税信息月报、纳税服务专刊等资料,请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以便我局通过手机短信、信函、E-MAIL等方式及时提供。

我局网站域名变更为:http://szyq.jsds.gov.cn/,原域名将与新域名并运一段时间后停止使用。

(二)关于在《姑苏晚报》开设税法宣传辅导专栏的通知

20101月起,我局将在《姑苏晚报》A16版开设税法宣传辅导专栏(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周二),内容包括最新政策、你问我答、涉税通知、办税指南等,期待您的关注。

(三)发票业务提醒

为进一步减化企业办理发票业务流程,自2010118日起,我局实行发票业务一窗办结,纳税人只需要取一个号,就可以完成发票验旧、购新、兑奖、申报税控数据等所有发票业务。

 

政策公告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二、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6、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1120101231200911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相应废止。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三、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办税指南

 

 (一)办税导航新增内容

201021日起,办税导航“申报征收”模块中新增“门临发票作废”内容。纳税人申请门临发票作废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如下:收款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付款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发票联次齐全、电子缴款凭证原件、重新开具发票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查询路径

  园区局网站首页——办税导航。(http://szyq.jsds.gov.cn/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szyq.jsds.gov.cn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szyq.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szyq.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

3、可至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2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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