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
| 发布时间:2009-06-23 17:16 | 字体:【大 中 小】 | 阅读:次 |
答: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6]478号《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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