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解读 |
| 发布时间:2009-05-19 11:29 | 字体:【大 中 小】 | 阅读:次 |
【涉及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3、《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主要内容】 1、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政策; 3、新法实施前成立但尚未享受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限计算办法; 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征管要求; 5、未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处理。 【关键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2、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原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3、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4、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当年开始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5、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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