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解读 |
| 发布时间:2009-04-22 15:26 | 字体:【大 中 小】 | 阅读:次 |
【涉及文件】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主要内容】 1、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实行精简、高效、便利的税收优惠的管理制度,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为审批类优惠、自行申报类优惠、备案类优惠三个层次进行管理。 3、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本企业拟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对照本文件的有关要求选择相应的管理办法。 4、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备案办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关键点】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分类管理,是坚持依法治税,优化服务的管理要求,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一个新举措,对于涵养税源、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经济杠杆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各类税收优惠管理的范围及管理要求 1、审批类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管理要求: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资料,有权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 2、自行申报类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管理要求: 纳税人应于优惠事项发生的预交申报期或年终汇算清缴期内,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报附件2对应项目的相关资料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备案类优惠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管理要求: (1)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包括附件1中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及附件2对应项目的附报资料;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登记备案书面告知书》后方可执行。 (2)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3)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4、优惠政策的管理权限 本着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的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权限,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事项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省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税收优惠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后合法享受税收优惠。符合优惠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或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新旧衔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优惠,在国家新的管理办法尚未下发前,暂按原有办法的管理程序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总局、省局新的管理办法已下发,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确过渡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到优惠期满。对以前年度已经履行过审批程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项,不再重复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备案管理;对2008年新发生的,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原实行一次性审批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入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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