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08-008 |
| 发布时间:2008-07-09 14:35 | 字体:【大 中 小】 | 阅读:次 |
江苏亿城地产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经济类型:其他经济 法定代表人:鄂俊宇
检查期间:2007/1/1-2007/12/31
检查类型:专项稽查
检查实施时间:2008/1/21-2008/2/29
二、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该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9180.0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印花税方面:
该企业2007年度签定房屋销售合同451370233元,应缴纳印花税451370233×0.0005=225685.10元,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 土地使用税方面:
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3块地块,面积分别为57982.60平方米、66881.60平方米、47947.38平方米,在2007年9、10、11月分别取得部分土地的预售许可证,其余土地尚未取得,2007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58716.16元,实际缴纳387603.76元,少缴271112.40 元。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三、被查企业态度:
该公司在稽查人员检查过程中能够做到主动配合,对存在问题认识态度比较诚恳。
四、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
1、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该公司上述行为,应责令其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180.08元补扣,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计9180.08×50%=4590.04元。
2、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 225685.10元,加收滞纳金9140.25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计225685.10×50%=112842.55元。
3、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偷税,应追缴其少缴的土地使用税 271112.40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0.5倍罚款,计271112.40×50%=135556.2元,加收滞纳金27653.46元。
以上合计查补税款505977.58元、加收滞纳金36793.71元、除以罚款252988.79元。
五、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于2008年4月23日缴纳以上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2008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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