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08-005 |
| 发布时间:2008-07-09 14:34 | 字体:【大 中 小】 | 阅读:次 |
苏州工业园区联合储运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经济类型:私营经济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
检查期间:2005/1/1-2007/12/31
检查类型:专案稽查
检查实施时间:2007/11/21-2008/2/22
二、违法事实:
2005年度:
(一)营业税方面:
该公司2005年度取得挂靠车代理收入1350024.44元,未按照代理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少缴 1350024.44×(5%-3%)=27000.49元,同时少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890.03元、810.01元、27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该企业少代扣代缴员工刘春等人2005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19.7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2、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纳员工戴顺清等人2005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350.8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三)车船使用税方面:
1、该企业2005年货车应缴纳车船使用税132.5×40=5300元,已缴纳1448元,少缴纳385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四)房产税方面:
2、该企业2005年应缴纳房产税772653.93×70%×1.2%+560031×12%=442799.58元,已缴纳6053.29元,少缴纳67640.7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五)印花税方面:
1、该企业2005年度签定建筑工程合同5018000元,应缴纳印花税5018000×0.0003=1505.4元,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该企业2005年签定租赁合同,总金额627471元,应缴纳印花税614.3元,已缴纳462.4元,少缴纳151.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该企业2005年增资3960000元,应缴纳印花税1980元,未缴纳,违反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
4、该企业2005年度多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2889.2元,多缴纳保险合同印花税26.4元,多缴纳仓储保管合同576.5元。
2006年度:
(一)营业税方面
该公司2006年度取得挂靠车代理收入1686849.65元,未按照代理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少缴 1686849.65×(5%-3%)=33736.99元,同时少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361.59元、1012.11元、 337.3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该企业2006年少代扣代缴员工金浩等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20.5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2、该企业2006年少代扣代缴员工林超等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062.8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三)车船使用税方面:
1、该企业2006年共有应税车辆51辆,其中6辆于9月购入,6辆于10月购入,且当月均未投入使用,故2006年应缴纳车辆使用税6243.33元,已缴纳2330元,少缴纳3913.3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四)房产税方面:
1、该企业2006年度应缴纳房产税 10383174.78×2119.02÷7119.02×70%×1.2%+2240124×12%=294776.05元,已缴纳93262.29 元,少缴纳201513.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007年度:
(一) 营业税方面:
该公司2007年度取得挂靠车代理收入1519838.62元,未按照代理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少缴 1519838.62×(5%-3%)=30396.77元,同时少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127.77元、911.90元、 303.9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该企业2007年度1-10月少代扣代缴孙峰等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06.9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2、该企业2007年度1-10月少代扣代缴林超等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300.2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三)房产税方面:
1、该企业2007年度1-10月,应缴纳房产税 (10383174.78×1855.02÷7119.02×10÷12+10383174.78×264÷7119.02×3÷12)×70%×1.2%+2223170×12%=286527.98 元,已缴纳129986.67元,少缴纳156541.3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四)印花税方面:
1、该企业2007年1-10月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3434376.8元,应缴纳印花税3434.4元,已缴纳356.4元,少缴纳307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该企业2007年1-10月签定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2000000元,应缴纳印花税100元,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该企业2007年1-10月签定保险合同,合同总金额128806.81元,应缴纳印花税128.8元,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该企业2007年度多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914.3元,多缴纳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1867元。
三、被查企业态度:
该公司在稽查人员检查过程中能够做到主动配合,对存在问题认识态度比较诚恳。
四、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
2005年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第一方面行为构成了偷税,应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27000.49 元、城建税1890.03元,加收滞纳金9990.18元、699.31元,处0.5倍罚款计27000.49×0.5=13500.24元、 1890.03×0.5=945.02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810.01元、地方教育附加270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该公司上述行为,应责令其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170.56元补扣,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2170.56×50%=1085.28元。
3、车船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车船使用税3852.00元,加收滞纳金1307.75元,并处以50%的罚款计3852.00×50%=1926.00元。
4、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房产税67640.72元,加收滞纳金22964.02元,并处以50%的罚款计67640.72×50%=33820.36元。
5、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145.2元,加收滞纳金49.3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145.2×300%=435.6元。
2006年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第一方面行为构成了偷税,应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33736.99 元、城建税2361.59元,分别加收滞纳金6325.69元、442.80元,处0.5倍罚款计33736.99×0.5=16868.50元、 2361.59×0.5=1180.80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1012.11元、地方教育附加337.37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该公司上述行为,应责令其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383.34元补扣,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1383.34×50%=691.67元。
3、车船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车船使用税3913.33元,加收滞纳金592.41元,并处以50%的罚款计3913.33×50%=1886.67元。
4、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房产税201513.76元,加收滞纳金31637.66元,并处以50%的罚款计201513.76×50%=100756.88元。
2007年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第一方面行为构成了偷税,应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30396.77 元、城建税2127.77元,分别加收滞纳金151.98元、10.64元,处0.5倍罚款计30396.77×0.5=15198.39元、 2127.77×0.5=1063.89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911.90元、地方教育附加303.97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该公司上述行为,应责令其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707.26元补扣,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2707.26×50%=1353.63元。
3、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房产税156541.31元,加收滞纳金782.71元,并处以50%的罚款计156541.31×50%=78270.66元。
4、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525.5元,加收滞纳金2.63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525.5×300%=1576.5元。
以上合计查补税款541551.98元、加收滞纳金74957.08元、处以罚款270560.1元。
五、关于举报情况的回复:
1、关于举报中反映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合作建房名义租用该公司消防系统设备及场地的租金问题,经检查,上述消防系统设备及场地只是该公司允许中新公司使用,相关建造成本该公司已全部进入固定资产帐户,举报信中所称的30万元租金该公司一直未收到,并未冲抵固定资产支出,也未作任何应收款的帐务处理。
2、关于该公司出租给金鹰公司仓库、办公用房开具仓储发票的问题已经查实,已作相关补税、罚款处理。
3、关于挂靠车辆的管理费问题,我们深入检查了该公司的相关帐册和凭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未发现有收取管理费的情况。
六、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于2008年5月13日缴纳以上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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