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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08-004
苏州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经济类型:私营经济                 法定代表人:蒋卫平            
      检查期间:2007/1/1-2007/12/31    
      检查类型:专项稽查                       
      检查实施时间:2008/1/15-2008/2/22
 
二、违法事实:
2007年度: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该企业2007年9月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当月向职工发放每人一台烤火炉,价值1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造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5229.1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企业娄葑北区扬帆路东苏地2005-B-21地块土地转让协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05念11月30 日,土地面积86918.25平方米,项目立项批复建筑面积130377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地86918.25/130377=0.6667平方米。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情况如下:2007年1月取得预售面积55428.50平方米,占地面积36952.44平方米;2007年8月取得预售面积3381.73平方米,占地面积2254.49平方米;2007年9月取得预售面积10637.07平方米,占地面积7091.40平方米;2007年 12月取得预售面积27823.96平方米,占地面积18549.36平方米;尚未取得预售证面积22070.56平方米。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952.44/12×4+2254.49/12×8×4+7091.40 /12×9×4+18549.36×4+22070.56×4=202083.33元,实际已缴纳52632.20元,造成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49451.1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印花税方面:
    1、该企业2007年实收资本增加10,200,000.00元,应缴纳印花税5100元,实际未缴纳,造成少缴纳印花税5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该企业2007年签订车辆保险合同4份,保费总额4790.06元,应缴纳印花税4.8元,实际未缴纳,造成少缴纳印花税4.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该企业2007年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31,631,985.22元,应缴纳印花税9,489.6元,实际未缴纳,造成少缴纳印花税9,48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该企业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78,660,888.00元,应缴纳印花税23,598.3元,实际未缴纳,造成少缴纳印花税23,598.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5、该企业200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总金额96000元,应缴纳印花税96元,实际未缴纳,造成少缴纳印花税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6、该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70,000,000.00元,应缴纳印花税3500元,实际未缴纳,造成少缴纳印花税3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该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302540197元,应缴纳印花税151,270.1元,实际缴纳印花税97,708.9元,造成少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53561.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被查企业态度:
    该公司有关人员在稽查人员检查过程中能够做到主动配合,对存在问题认识态度比较诚恳。
 
四、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
2007年度: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该公司上述行为,应责令其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5229.10元补扣,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00%罚款计5229.10×100%=5229.10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该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49451.13元,加收滞纳金373.63元,并处以100%的罚款计149451.13×100%=149451.13元。
(三)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5100.00元,加收滞纳金12.75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5100.00×300%=15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4.80元,加收滞纳金0.01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4.80×300%=14.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9489.60元,加收滞纳金23.72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9489.60×300%=2846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23598.30元,加收滞纳金59.00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23598.30×300%=70794.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96.00元,加收滞纳金0.24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96.00×300%=28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3500.00元,加收滞纳金8.75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3500.00×300%=10500.00元。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该公司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应追缴其少缴的印花税53561.20元,加收滞纳金133.90元,并处以300%的罚款计 53561.20×300%=160683.60元。
    以上合计应补(扣)缴税费250030.13元,加收滞纳金612.00元,并处罚款440729.93元。
 
五、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于2008年5月8日缴纳以上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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